【標 題】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分 類】交通管理
【時 效 性】有效
【頒布時間】1998.12.28
【實施時間】1999.01.01
【發布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
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工作的管理,規范施工監理招投標市場行為,發揮監理在工程建設中控制工程質量的核心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和地方公路工程建設項目。重大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可參照本辦法采用國際招標。
第三條 參加投標的單位必須具有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或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核發的與招標的工程規模相適應的監理資質等級證書,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并取得法人資格。
第四條 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信的原則,以管理水平、技術水平、服務質量、社會信譽展開競爭。
第五條 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公路工程監理招標投標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內公路工程監理招標投標工作。
(一)國道主干線和國家、部重點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的施工監理招標投標工作,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管理。招標文件、資格預審報告應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審核;評標報告及評標結果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二)其它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的施工監理招標投標工作,由省級及市、縣級交通主管部門管理。
第二章 招 標
第六條 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可采用工程監理總承包或分段工程監理招標兩種形式,項目法人應將招標內容和形式在招標廣告或邀請函中說明。
第七條 項目法人可以自行組織施工監理招標,亦可委托具備下列條件的機構代理。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招標工作相適應的工程管理、概預算管理、財務管理能力;
(三)有組織編制招標文件和標底的能力;
(四)有對投標者進行資格審查和組織評標的能力。
第八條 項目法人及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參加由其負責招標的建設項目的投標。
第九條 實行監理招標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監理招標工作一般應在施工招標之前進行,并已具備下列條件:
(一)初步設計和概算文件已被批準;
(二)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三)征地拆遷工作已基本完成或落實,能夠保證分年度連續建設;
(四)監理招標文件已編制完畢,并已按分級管理原則報經上級交通主管部門核準。
第十條 招標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開招標。項目法人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介公開發布招標廣告進行招標。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的施工監理招標一般均應采取公開招標的形式進行。
(二)邀請招標。對于少數一般建設項目,項目法人可選擇數家監理單位并向其發出招標邀請函進行招標,同一合同段應邀參加投標的單位不得少于三家。
(三)議標。對個別技術難度較大、有特殊要求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經工程的上級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可邀請符合工程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進行協商確定中標者。
第十一條 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工作由項目法人主持,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組織編制招標文件,按分級管理原則報上級交通主管部門核準;
(二)發布招標廣告;
(三)對投標者進行資格預審,并按分級管理原則將資格預審報告及預審結果報上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批;
(四)向資格預審合格者發出投標邀請函;
(五)出售或發放招標文件;
(六)組織投標者勘察現場,解答其提出的問題;
(七)接受投標者的標書;
(八)審查投標書的符合性;
(九)組織成立評標委員會或評標小組進行評標,確定中標者;
(十)按分級管理原則,將評標報告及評標結果報上級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十一)項目法人與中標者簽訂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 |